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認定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我省森林生態環境優勢,促進森林食品基地標準化建設,探索“標準化林產品”培育途徑,提高森林食品質量和市場競爭力,推進全省森林食品產業健康、穩步與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食品基地,是指符合《森林食品 總則》(LY/T1684-2007)規定的產地環境要求,按照“確定一個主體、執行一套標準、培育一個品牌、制作一張生產模式圖、建立一份生產檔案”的標準實施模式建設,經認定用于生產可食林產品及其初級加工產品的產地。
森林食品是指遵循森林可持續經營原則,在優良的森林生態環境下,按照有關技術標準生產,無污染、安全、優質的食用類林產品,包括森林蔬菜、林源藥材、木本糧油、木本漿果、特色干果等。
產地環境是指森林食品生長地的環境,包括產地森林覆蓋率、森林健康度、水土保持度、生物多樣性和空氣、土壤、灌溉水等環境條件。
第三條 江西森林食品基地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負責全省森林食品基地認定工作。認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省林業廳科技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市、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食品基地的審核、申報工作。
第二章 認定申請
第四條 凡在本省區域內從事森林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林業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林業大戶等(以下簡稱申報單位)均可提出森林食品基地認定申請。
第五條 森林食品基地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申報截止日期按當年通知執行。
第六條 森林食品基地認定工作堅持自愿申報和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向申報單位收取認定費用。相關檢測費用由第三方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第七條 申報江西森林食品基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生產、產業發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全省林業產業發展導向;
(二)基地邊界清晰,林權明確,產地環境達到《森林食品 總則》(LY/T1684-2007)規定要求;
(三)能按照《森林食品 總則》(LY/T1684-2007)組織生產,有完整的森林食品基地建設方案,技術標準培訓計劃,完整的生產過程和經營記錄檔案,有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有投入品監控措施,有較完善的生產質量控制制度等;
(四)有注冊商標或有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
(五)基地相對集中連片且具有一定規模,筍用毛竹林面積2000畝以上,中小徑筍用竹林、油茶、干果、木本漿果(山地水果)1000畝以上,林下菌類、林下蔬菜等林下森林食品類500畝以上,新的產品類別(本省未曾生產性栽培的)可適當放寬;
(六)基地產品投產三年以上,經濟效益較好;
(七)其它指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申報單位如實提供下列材料,并承諾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有效。
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認定申報書(見附件1);
(二)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提供的一年內基地的土壤、灌溉水和空氣環境質量現場抽樣檢測報告(原件),檢測指標和方法按照《森林食品 產地環境通用要求》(LY/T1678-2006)規定執行?;刂車綀A五公里范圍內不存在工業污染源的,可由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空氣質量合格證明,免測空氣質量指標;
(三)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提供的基地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原件),質量安全要求與檢驗方法按照《森林食品 質量安全通則》(LY/T1777-2008)執行;
(四)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查驗后出具的現場評價意見(見附件2);
(五)基地實施的生產質量控制制度或措施等;
(六)注冊商標或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含授權許可使用協議書)(復印件);
(七)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基地規模證明(具體到村到小班);
(八)基地分布圖(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九)其它有效材料。
第三章 評審認定
第九條 申報程序。申報單位將申報材料報所在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后報設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后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 專家評審。認定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組織專家組,對申報基地的產地環境質量、生產過程、管理措施進行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必要時可再進行現場評審。
認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申報基地的產地環境質量進行復測(專家現場抽樣),受委托的檢測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復測報告。
第十一條 評議認定。認定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申報基地進行評議認定。對通過評議認定的基地,經網上公示,無不良反映后,由認定委員會正式公布,并頒發“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認定證書(見附件3)。
對未通過認定的基地,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指出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 經認定獲得“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認定證書的單位,可在其生產或銷售的可食林產品的包裝、標簽、產品說明書以及產品宣傳上使用認定證書。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或編號轉給其它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四章 審核監督
第十三條 全省森林食品基地監督審核工作每年實施1次。年度審核重點審核上次審核發現的不符合事項、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查看提交的申述投訴與爭議記錄、并確認出現不符合或不能滿足認定機構要求的情況、獲證單位是否采取了適當的糾正措施。年度審核結果分為:
(一)符合認定證書保持條件的,認定機構作出保持認定證書的決定;
(二)條例認定證書暫停條件的,暫停使用認定證書和標志,認定機構發出整改通知,經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認定證書和標志;
(三)不符合(一)、(二)項條件的,認定機構應注銷、撤銷認定證書。
第十四條 森林食品基地認定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三個月前,申報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及當年通知要求申請續認。
逾期未辦理續認手續的,不得繼續使用“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稱號,認定委員會定期發布清理公告,同時,該基地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被認定為森林食品基地的申報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加強基地管理,實行質量監管和跟蹤制度,確保產品的質量和信譽。
第十六條 在認定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稱號,并收回認定證書:
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產地環境或產品質量經兩次監督抽查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三)基地未按《森林食品 總則》(LY/T1684-2007)組織生產,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實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部門檢查、檢測的;
(五)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或違反產品質量、工商經營等法律、法規行為受到處罰的。
第十七條 凡參與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認定的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工作,不得泄露申報單位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自覺保護申報單位的利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西森林食品基地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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